郑州宝盈集团游泳池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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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1游泳池的开放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竞赛用游泳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1003,《游泳竞赛规则》(中国游泳运动协会)或《国际游泳规则》(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等要求和认证;非竞赛用游泳池应有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核发的游泳场馆开放许可证;
3)具有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4)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治安安全合格证》。
1.2从事管理和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
1)教练员、救生员及医务人员应有国家有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2)泳池水净化处理系统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相应专业资格证;
3)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1.3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按《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附录B规定的表格及内容做好记录。
1.4泳池水净化系统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池水净化系统设备配置、运行态势图、管理维护方案,设备大、中修时间及常出现故障排除方案等事项,并应标示在机房内明显的位置。
1.5泳池水净化系统宜24h连续运行。
1.6竞赛用游泳池可在游泳竞赛时短暂停止池水净化系统的运行。
1.7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池水泄空更换新鲜自来水的间隔时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1.8游泳池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人使用后,其经营者应严格按规程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